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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关于 设立(取消)分支(代表) 机构的规定22
根据民政部2014年2月26日印发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会常务理事会就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拟设立、变更或拟注销的分支(代表)机构,在拟设立、变更或拟注销前,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留存会议记录,同时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完颁发或收回登记证书、刻制或收回印章等相关手续。 三、本会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否则,本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本会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前应上报本会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否则,本会不承认其活动的有效性。 五、本会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另设法人代表,其财务、账户须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得另立财务、账户。 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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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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