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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78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我省自建房生产经营和租住行为,强化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动态监管。 一、出台背景 2022年4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我省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对所有自建房进行摸底排查,将排查出的898.58万栋自建房录入全国自建房信息归集平台进行管理,同时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构建自建房长效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个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制定出台《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生产经营登记和租住备案、责任和职责、监督管理、附则5个部分共26条。 一是总则。明确自建房定义、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乡自建房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自行组织建造的房屋,具备自建、自住、自管等特征。全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是生产经营登记和租住备案。明确了自建房申请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登记备案程序和条件、消防安全条件及禁止目录等;提出建立城乡自建房管理信息平台,各级各部门利用信息平台共同推进城乡自建房生产经营租住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三是责任和职责。明确城乡自建房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落实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安全主体责任,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等应急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城乡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需履行的职责和责任。 四是监督管理。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经营业态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对未办理营业执照、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或利用城乡自建房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租住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五是附则。明确了危险房屋定义及《管理办法》试行日期。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三、明确的重点 (一)设置过渡期。对于过去已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自建房,如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本着尊重历史、维护稳定、消除隐患的原则,设置过渡期,明确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善相关手续。过渡期的设置,既给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预留了整改时间,也符合国家自建房整治要求。对于将来新申请将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明确的程序办理。 (二)加强租住管理。这是我省《管理办法》的一个创新和亮点。目前部分省份已经出台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规定侧重于对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房的监管,均未对出租监管进行明确。我省在《管理办法》中将出租行为列入主要风险进行管控,堵塞租住风险隐患漏洞。 (三)设置生产经营登记程序和条件。住建部等15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据此,《管理办法》明确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四)明晰职责分工。当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均未明确自建房的监督管理部门,也未明确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行为的监管责任。我省结合全国和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的职责分工,按照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形式,在《管理办法》第三章专设《责任和职责》章节,细化明确了属地责任、部门职责、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 (五)强化分级管控。《管理办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生产经营和租住达到10人及以上的城乡自建房实行清单式重点监管;市级人民政府对生产经营和租住达到30人及以上的自建房实行清单式重点监管,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建立数据平台。为推动《管理办法》落地见效,通过大数据手段实现动态精准监管。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自建房管理信息平台,完善自建房地址、结构、安全状况、产权人等基础信息,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实时向平台推送使用人、经营手续、业态承续、人口变化等动态信息,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
文章分类:
政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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